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原激励对象被选举成为监事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对上述已获授但未归属、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议案内容,并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417.3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鲁贵卿 李斌 魏春兰
2023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