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以总股本 645,622,1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方式分配。
(四)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45,622,1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
(二)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24年 5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
六、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湖南长沙浏阳国家生物医药园(319国道旁)永清环保
咨询联系人:龙麒、黄田
咨询电话:0731-83285599
传真电话:0731-83285599
七、备查文件
(一)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