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柏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2  美亚柏科(300188)公司公告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修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办发)〔2021〕2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三) 参股企业,是指公司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事项决策全过程。

(二) 坚持集体决策。公司各决策主体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

论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 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 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务实高效,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五)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加强重大决策合规审查,强化参与决策人员的合规决策意识,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实施一票否决,杜绝违规决策行为。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六)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

组织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

(九) 公司重要的投资事项;

(十) 公司重大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事项;

(十一)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十三) 公司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 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十五) 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修订,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十六)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七) 审计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八) 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 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十)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 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事项;

(三) 公司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 公司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三) 公司重大债务融资;

(四) 公司重大融资担保;

(五)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

(六) 公司重大资产购置、重大采购;

(七)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理财投资;

(二) 公司重大捐赠和赞助;

(三)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九条 已经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相关的资金拨付依据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执行,不重复履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程序。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包括党委会、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并对需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要事项具有决策权,依法行使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和规定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或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按程序报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决定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应当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或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 拟定建议方案。“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会前充分酝酿,并由事项主办部门履行相关审查义务,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编制方案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履行合规审查程序,形成完整的建议方案和决策参考资料。

(二) 征求意见。研究论证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需要,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经过法律合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 会前沟通。建议方案和决策参考资料,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前送达所有参与决策人员,确保在会议决策前有充足的研究沟通时间。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四) 讨论决策。决策会议应当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切实增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遵守集体决策要求,发挥集体智慧。参与决策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讨论。

(五) 形成决策文件及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进行记录,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规定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等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与决策参与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决策的其他情形时,有关决策参与者应当回避。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决策意见执行,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并明确“三重一大”具体事项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抓好“三重一大”决策的落实工作。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意见,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集体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或者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决策意见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推动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持续跟踪了解“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尤其对重大投资、工程建设、大额采购等执行周期长、环节复杂、风险较高的事项,应当加强执行跟踪,必要时

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后评估,适时组织对决策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根据后评估情况及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继续执行、调整完善或终止执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规范“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管理,标注涉密等级、期限,明确各方知悉人员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需上报至境内上级单位,由境内上级单位的党委、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决策。

第六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点事项,作为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务公开、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内部审计、职能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突出对重大项目决策、采购、改制重组等事项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及其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追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侵吞国有资产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厦美亚柏科﹝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