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关于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国投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一、关于部分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智能”或“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王曲先生、杨戚女士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委员职务,李小伟先生同时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王曲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李小伟先生担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杨戚女士担任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目前,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的原定任期届满之日为2024年8月27日,其辞去董事职务后,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上市公司离任董监高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王曲先生、李小伟先生及杨戚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拟补选董事的情况说明
2024年3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惠澎先生、杨瑾女士及陈晶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特此公告。
附件:
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附件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惠澎
惠澎,男,197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主任,融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中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股权董事。截至本公告日,惠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上级单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瑾
杨瑾,女,197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长沙电力学院会计学专业,历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管理部产权管理处处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助理、产权管理处执行总监,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与风险管理部副主任等职,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与数字化部(安全与环境部)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杨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上级单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晶
陈晶,女,198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资本运营处副处长、处长等职,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基金管理平台资本运作处执行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陈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上级单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