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维尔利(300190)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3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公司”)
英文名称WELLE Environmental Group Co.,Ltd.
股票代码300190
注册资本781,588,507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中
联系电话0519-89886102
传真号码0519-85125883
互联网网址http://www.wellegroup.com
电子信箱info@wellegroup.com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的设计、集成、制造(限分支机构)、销售、研发、加工和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承包、施工、安装,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保工程系统控制软件的开发及维护、软件产品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承包、施工、安装,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运营;光伏发电和电能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3日“证监许可[2020]21号”《关于核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维尔利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17,238,7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根据2020年4月9日刊登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期债券为六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91,723.87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9,172,387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7,238,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08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3,156,700.00元。截至2020年4月17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已收到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的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906,638,700.00元(已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人民币10,600,000.00元)。扣除其他中介机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登记费用以及信息披露等)人民币3,482,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3,156,7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XYZH/2020SHA10060”号审验报告。

三、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维尔利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凌王巧巧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5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