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3-104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1:3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常州新北区汉江路156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宗韬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数为781,588,783股,公司回购证券专户股份数为12,690,615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8,898,168股。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224,32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21,972,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87%。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2,356,21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1%。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2,356,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23,222,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1%;
反对 9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2 %;
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7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1,249,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3.05 %;
反对 9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9.98 %;
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97 %;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23,222,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1%;
反对 9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2 %;
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7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1,249,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3.05 %;
反对 9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9.98 %;
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97 %;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23,222,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1%;
反对 9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2 %;
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7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1,249,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3.05 %;
反对 9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9.98 %;
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97 %;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
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