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公司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上述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24家,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8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3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罗东风,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新三板等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寿祥,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3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为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7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宜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提供的资料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且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充分、恰当,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中兴华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因而一致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兴华的能力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 报备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四)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五)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