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93,598,66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17,348,86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总股本493,598,66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17,348,862股后的股本476,249,805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派息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95,249,961.00元÷493,598,667股×10股= 1.929704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
0.1929704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 0.1929704元。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
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当日的总股本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的股本476,249,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5,249,961.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在本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
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7,348,862股后的476,249,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949 | 潘磊 |
2 | 00*****248 | 徐爱平 |
3 | 08*****143 | 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11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1610
咨询联系人:麻丹华
咨询电话:0755-21674251
传真电话:0755-21674250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