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8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8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 人,代表股份136,504,1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32,654,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 人,代表 股份3,84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0 人,代表股份17,267,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 13,41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3,84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083%。
(3)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595,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41%;反对796,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8%;弃权1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58,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63%;反对796,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1%;弃权1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6%。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591,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12%;反对8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弃权112,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5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32%;反对8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0%;弃权112,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9%。
3、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24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30%;反对2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9%;弃权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1%;反对2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6%;弃权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4、关于董事2025 年度薪酬确认、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36%;反对97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6%; 弃权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反对97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6%;弃权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9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884%;反对9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3%;弃权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40%;反对9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2%;弃权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
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4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210%;反对999,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4%;弃权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22%;反对999,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5%;弃权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3%。
7、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41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056%;反对97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2%;弃权1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8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00%;反对97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2%;弃权1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8、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31,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408%;反对9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弃权204,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9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81%;反对9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4%;弃权204,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6%。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322,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342%;反对1,0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4%;弃权1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54%;反对1,0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20%;弃权1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武嘉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