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89,712,3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9,485,619.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89,712,3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707 | 汪天祥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7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2号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咨询联系人:汤 沁 陶亚东咨询电话:023-61213003传真电话:023-68573999
七、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系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