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关于收到对相关承诺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05  福安药业(300194)公司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对相关承诺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

经查,2021年8月27日,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福安天衡(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与SHI YUAN ZHU、TING HE、Red Realty LLC、WEI GUO CHEN签署《股权回购协议》,SHI YUAN ZHU以9300万美元回购Red Realty LLC51%股份,TINGHE和WEI GUO CHEN就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SHI YUAN ZHU未履行回购义务,TING HE和WEI GUO CHEN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简称《监管指引4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监管指引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三人限期改正,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80日内,SHI YUAN ZHU应履行回购义务,TING HE和WEI GUO CHEN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就股权回购义务履行相关事宜公司已于2022年8月6日在美国发起诉讼,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公司将积极推动和密切关注有关问题进展,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GUO CHEN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5号)。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