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01月0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即2023年01月01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因此公司需追溯调整2022年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报表项目: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72,245.34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213,102.62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40,857.28元。2022年1-3月的所得税增加2,041.23元,2022年1-6月的所得税增加1,680.01元。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40,091,845.39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38,868,110.61元,未分配利润增加1,223,734.78元。
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报表项目: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49,956.02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175,462.85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25,506.83元。2023年1-3月所得税减少15,350.45元。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39,690,518.84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39,457,021.38元,未分配利润
增加233,497.46元,2023年1-3月所得税费用增加990,237.32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