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9号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在2022年前三季度采用总额法确认新能源装备配套业务收入,但公司在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时将该类业务的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因此需要按照净额法更正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的相关数据,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分别调减5,469.68万元、5,469.68万元;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3,106.85万元、13,106.85万元;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9,879.43万元、19,879.43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