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1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4年01月18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81,993,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695,556股的19.771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23,387,356股,其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8,691,800股,该部分股票全体持有人放弃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4,695,556股)。其中,中小股东0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695,556股的0.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5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48,984,4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695,556股的11.8121%。其中,中小股东4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53,4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695,556股的0.0129%。
(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30,977,4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695,556股的31.5840%。其中,中小股东4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53,4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695,556股的0.012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9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70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9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70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李佳颖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