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4年09月06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82,342,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19.840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23,707,756股,其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8,691,800股,该部分股票全体持有人放弃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5,015,956股)。其中,中小股东7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44,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0.010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100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51,510,7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12.4118%。其中,中小股东97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383,1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0.5742%。
(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12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33,852,7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32.2524%。其中,中小股东104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428,0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0.585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同一关联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参会的关联股东李莉、董浩及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9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833,9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0.6829%。其中,中小股东104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428,0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15,956股的0.5851%。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0.0144%;反对1,1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1844%;弃权221,0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8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6584%;反对1,1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9.2364%;弃权221,0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1052%。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4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462%;反对1,1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894%;弃权219,9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096%;反对1,1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9.0304%;弃权219,9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59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翟玲玲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