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铁汉: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节能铁汉 公告编号:2024-094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82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鹤峰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
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未记录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姓名,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名不完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未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2023年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你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审计机构知情人员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制作进程备忘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档案中进行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1、个别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
你公司个别项目于2020年、2021年取得结算结果,但你公司当期未进行账务处理,直至2023年才调减收入,相关收入调整入账不及时,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的规定。
2、部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不审慎
你公司在2023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评估有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减值迹象,未对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未充分评估、综合考虑上述事项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影响,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审慎。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3、商誉减值测试未充分考虑客户结算能力对可收回金额的影响
你公司2022年末、2023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虑子公司客户当时资金状况和结算能力,对客户结算能力预期缺乏充分支撑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内容
杨鹤峰、洪继元、刘家强、何亮、王曙光、梁锋、李强、董学刚、邓伟锋:
经查,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2号)。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鹤峰、洪继元、刘家强、何亮、时任总经理王曙光、梁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强、董学刚对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锋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鹤峰、洪继元、刘家强、何亮、王曙光、梁锋、李强、董学刚、邓伟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