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388号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9日,纳川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2020年3月2日、3月3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3,280万元,占纳川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4%。陈志江于2020年4月24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2022年11月4日归还占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21.49万元。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1.7条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