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翁国雄: .
余雪松: .
苑宝玲: .
时间: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