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2024]5号《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 ),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你们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8 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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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