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财产变价方案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变价方案
2025年3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决定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纳川股份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衔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以下简称《预重整方案》)相关安排,提高纳川股份重整后资产质量,实现整体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若干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纳川股份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产变价方案如下。
一、财产处置目的
一是出清低效亏损资产,卸下历史包袱。除根据《预重整方案》规定以设立信托方式进行管理及处置的资产以外,纳川股份在过往经营过程中还形成了部分低效资产,该类资产与未
来经营规划不符,难以通过投资管理等方式获得收入,需通过公开处置的方式以最大化实现其价值。为保障纳川股份重整目标顺利实现,夯实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必要充分出清低效亏损资产,使纳川股份卸下历史包袱、轻装前行。
二是根据清偿方案,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因部分担保财产经评估价值为
,为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公开处置方式检验其实际价值,该类资产予以处置变现后,未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相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切实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处置范围
(一)股权类资产拟处置的股权类资产为纳川股份所持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源纳川)20%财产份额,具体明细如下:
| 产权持有单位 | 对象单位 | 对应出资额(元) | 对应财产份额比例 | 对应账面原值(元) | 对应账面价值(元) | 市场评估价值(元) |
| 纳川股份 | 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6,200,000.00 | 20% | 139,757,808.00 | 0.00 | 0.00 |
注:纳川股份合计持有启源纳川44.0529%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300,000,000.00元),账面原值合计为307,836,581.49元。以上20%财产份额对应账面原值139,757,808.00元系按照出资额136,200,000.00元占纳川股份全部出资额300,000,000.00元的比例乘以账面原值307,836,581.49元得出。
以上资产已设定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经与质权人沟通,因该等质押资产账面价值、市场评估价值均为0,为充分检验该等资产价值并保障质权人权益,该资产拍卖时以其账面原值确定处置参考价。
(二)固定资产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为纳川股份持有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两处房屋,具体明细如下:
| 产权持有单位 | 房产证号 | 详细地址 | 账面价值(元) | 市场评估价值(元) |
| 纳川股份 | 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66980号 | 厦门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2504室 | 3,051,489.27 | 3,915,800.00 |
| 纳川股份 | 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66981号 | 厦门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2505室 | 1,949,160.13 | 3,277,100.00 |
| 合计 | 5,000,649.40 | 7,192,900.00 | ||
(三)处置范围的变更
根据《预重整方案》规定,纳川股份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置担保财产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处置变现所得优先受偿,担保财产在拍卖后流拍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纳川股份主张以物抵债,其主张期限应不晚于下一轮次拍卖活动正式开始前两日,即拍卖活动在T日进行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在T-2日之前(含当日)提出以物抵债主张。如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选择以物抵债的,则担保财产不再继续按照本变价方案进行拍卖处置。
三、定价依据本次财产处置将以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875号《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所记载的资产市场评估价值为处置参考价。如拟处置资产经评估价值为0的,为充分检验资产实际价值,拟处置资产将以账面原值确定处置参考价。
四、财产变价方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并参照《网络拍卖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泉州中院裁定批准纳川股份重整计划后,纳川股份将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处置。
五、网络拍卖方案
(一)拍卖平台综合考虑服务价格、质量、效率等因素,此次拍卖拟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京东网”名下的“资产交易平台(https://zcpm.jd.com/)”作为网络拍卖平台。
(二)拍卖方式依据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原则,为避免出现资产久拍不决的被动局面,纳川股份将灵活采取适
当措施,根据拟处置资产的性质、状态等,采取整体处置或单独处置等适当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打包或拆分拍卖。
(三)拍卖程序1.首次拍卖程序泉州中院裁定批准纳川股份重整计划后,纳川股份将在京东拍卖平台及时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为15日(自公告次日起算)。首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处置参考价的80%,每次网络拍卖活动持续24小时,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人出价,则自动顺延5分钟。
2.竞价流程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增价幅度为10,000.00元及其整倍数,具体可视资产价值情况在拍卖过程中灵活调整。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3.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
)保证金金额参照《网络拍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竞买人参与竞拍需缴纳的保证金为起拍价的5%。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2)保证金及拍卖款支付方式
第一次出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竞价成交的,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拍卖成交款,由京东结算至纳川股份管理人指定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由拍卖平台按照规则自动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需于成交之时起3个自然日内将拍卖成交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支付至纳川股份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需联系纳川股份获取)。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在拍卖成交后规定时间内将拍卖成交全部余款缴入指定账户,或未交纳平台服务费,或买受人明示或暗示其悔拍等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及已付成交款不予退还。若重新拍卖,悔拍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4.流拍后的处理
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则该次拍卖流拍。流拍后,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并兼顾拍卖效率,纳川股份可以在同一平台再次举行拍卖活动,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为7日(自公告次日起算),并可以按照不低于上次拍卖起拍价的80%确定再次拍
卖的起拍价,除重整计划另有规定外,不限制拍卖次数,直至变现为止。
5.拍卖标的交割买受人应当在付清拍卖成交款后
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付款凭证向纳川股份主张交割拍卖标的,并签署《交割确认书》,纳川股份应当配合买受人办理财产交付、证照变更、权属转移手续。《交割确认书》签署后,即视为纳川股份履行完毕全部交割义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配合解除拟处置资产的担保措施。
如因资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确需法院协助执行的,纳川股份应向泉州中院申请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若拍卖标的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纳川股份将在拍卖完成后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解除权利受限措施,但纳川股份不对何时完成权利受限措施的解除和何时完成财产交付、证照变更、权属转移手续作出承诺,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在买受人拍得相关资产后,资产交割完成前,如出现买受人拒不办理交割手续、其他权利人依法主张对标的资产行使权利以及其他继续交割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的,纳川股份有权决定中止相关资产的交割程序,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拍卖。
买受人逾期未向纳川股份主张交付标的,或者拒不办理交割手续的,视为买受人悔拍,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和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缴纳的保证金及已付成交款不予退还。
6.拍卖费用承担
网络拍卖产生的网络拍卖平台服务费(以平台规定为准)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所产生的税费及关联费用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需要由出卖人承担的必需开支,将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支付。
7.优先购买权人
如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根据《网络拍卖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将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京东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8.拍卖所得分配
依照本方案处置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1)担保物变现处置所得价款(以下简称变现价款),将根据《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的规定,以扣除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具体以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种、税额为准)后的余额,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如变现价款扣除税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则超出部分归纳川股份所有。
(2)除担保财产以外的拟处置资产处置所得价款,将用于补充纳川股份的流动资金。
六、方案的调整
本财产变价方案实施过程中,经泉州中院许可并向管理人报告,纳川股份可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依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资产处置方式调整资产处置范围。
七、其他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本财产变价方案未特别定义用语与《预重整方案》规定的释义部分所规定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