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钟廉、胡文言、康志红
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