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符合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廉、胡文言、康志红
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