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8  翰宇药业(300199)公司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10月28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周一)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193,295,65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39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9,904,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9,92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0%;反对3,13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9%;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29,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40%;反对3,13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21%;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9%。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92,28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4%;反对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2%;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