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8-03  高盟新材(300200)公司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30日以短信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2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子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于202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选举黄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黄杰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子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王子平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子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公司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曹学先生于2024年7月29日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王子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同意由王子平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黄杰 先生:汉族,出生于1973年8月,中国国籍,正高级工程师。1996年本科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化工系精细化工专业,2003年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2022年攻读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与化工专业博士。1996年-2000年在中石化兰州炼油总厂石化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产品开发技术员、课题负责人,2003年起在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技术中心综合实验室主任、技术开发部副部长、新材料开发部部长、电子材料事业部总经理、江苏东材副总经理、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现兼任西南科技大学材料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哈尔滨工程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环氧分会常务理事、上海粘结协会环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黄杰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王子平 先生:汉族,出生于1969年8月,中国国籍,工程师。1994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1994年-1999年供职于城建天宁消防有限公司。1999年参与创建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前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王子平先生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41,256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