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1证券代码:400146 证券简称:聚龙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收到日期:2023年1月4日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公司 |
柳长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 |
柳永诠 | 其他(时任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孙淑梅 | 董监高 |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张志华 | 其他(时任部门主管) | 时任资金管理部部长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聚龙股份应当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其未披露该情况。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份2020年下半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志华作为时任聚龙股份资金管理部部长,具体实施了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是聚龙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柳长庆、柳永诠作为聚龙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聚龙股份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柳永诠组织、指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柳永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200万元;
三、对柳长庆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淑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柳长庆、柳永诠在上述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柳长庆、柳永诠分别采取 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2、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