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9证券代码:400146 证券简称:聚龙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5月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7月2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民终1118 号、(2022)辽民终144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永诠(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聚龙股份子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永诠(如适用)
公告编号:2023-009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聚龙股份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学群(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柳永诠(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聚龙股份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长庆(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
姓名或名称: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娥(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姓名或名称: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娥(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方
姓名或名称: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凯(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聚龙股份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永诠(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聚龙股份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聚龙融创和聚龙金融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其中聚龙自助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204,383,508.89 元,聚龙融创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 151,584,375.00 元。2022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公司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行即便未尽到善意注意义务、严重违反银监局通知规定,其所谓的‘债权人利益’也优先于无过错的市场投资者之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判观点。此种观点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更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如适用)
综上所述,聚龙金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718 元,由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聚龙融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1,800元,由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的败诉,原被浙商银行划转的款项将确定无法收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账面资金可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金占用的偿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民终1118 号、(2022)辽民终1447 号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