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5:关于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4-03  聚龙退(300202)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现将股东拍卖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拍卖标的股份存在限售风险

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2、《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永诠正处于刑事调查阶段,目前未有详细进展,后续刑事案件进展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司法立案侦查期间及刑事判决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竞拍者所取得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柳永诠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及柳永诠被刑事判决(如涉及)后6个

月内不得减持。

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限售规定及限售风险,注意相关股份限售时间可能因刑事案件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二、竞拍者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提示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同时通知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2%,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暂停买卖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暂停买卖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司提醒投资者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出现无法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