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400146 股票简称:聚龙5 公告编号:2026-03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函【2026】342号、343号,以下简称“《质询函》”),现将《质询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质询函》主要内容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并董事会、监事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是主要职责之一。中证投服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
中证投服中心关注到,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认定,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三家子公司以定期存单等资产,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累计286,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29,966万元。你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披露,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合计355,967,883.89元定期存单资金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扣划。你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披露,相关交易顺利实施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
用余额为0元;但《聚龙5: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披露,“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违规担保代偿及资金占用尚未收回金额28,995.16万元(其99中应收利息3,450.93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中证投服中心现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请就下列事项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一是关于未收回款项及资产抵偿。请逐笔说明28,995.16万元的债权主体、责任人、未收回本金、利息及当前余额。根据公告,辽宁希思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股权抵偿266,496,000元,两栋别墅租赁权抵偿8,617,789.54元,并设置2022年至2024年业绩承诺、补偿、期末减值测试及7,903.86亩海域使用权担保。请说明股权过户、租赁权交付、业绩补偿、减值测试及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现情况。二是关于违规担保代偿及诉讼追偿。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披露,案涉三家子公司中,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为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请分别说明三家子公司的实际损失、未收回金额及债权归属。你公司《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2022-051)披露,(2021)辽01民初2189号、2190号案件一审均驳回诉讼请求。《聚龙5: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披露,2189号案二审以(2022)辽民终1118号判决维持原判;公开文件尚未见2190号案二审结果。请说明两案后续情况及向实际控制人、担保受益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追偿进展。三是关于责任追究及追偿保障。上述处罚决定认定柳长庆、柳永诠组织、指使相关行为,孙淑梅知悉或参与部分事项,张志华具体实施相关行为。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已调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以及已采取的诉讼时效中断、财产保全等措施。
中证投服中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向资金占用方、违规担保受益方、实际控制人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并督促全资子公司追偿。收到本函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的,中证投服中心将依法评估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或双重股东代位诉讼。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并回复中证投服中心。”
二、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质询函》主要内容
“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并董事: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根据聚龙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龙股份持有你公司100%股权。中证投服中心已持有聚龙股份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认定,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曾以定期存单等资产,为聚龙股份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控制的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米业)、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农业)、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科技)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聚龙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披露,你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定期存单资金204,383,508.89 元被扣划。基于上述情况,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一是关于损失及债权现状。请说明204,383,508.89元被扣划后的未收回本息及其他损失,并说明《聚龙5: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披露的违规担保代偿及资金占用尚未收回的28,995.16万元中归属于你公司的金额二是关于有诉讼。聚龙股份《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披露,(2021)辽01民初2189号案一审驳回你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聚龙5: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披露,该案二审以(2022)辽民终1118号判决维持原判。请说明终审后向实际控制人、担保受益方及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措施和进展。三是关于责任追究及追偿保障。请说明是否已向柳长庆、柳永诠、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等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或申报债权,并列明案号、金额和进展;同时说明内部责任调查、诉讼时效中断及财产保全情况。
中证投服中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和《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请你公司董事依法向违规担保受益方、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
任人员提起诉讼。收到本函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的,中证投服中心将依法评估提起双重股东代位诉讼。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中证投服中心,并请聚龙股份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证投服中心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