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回复公告

查股网  2026-08-28  聚龙退(30020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400146 股票简称:聚龙5 公告编号:2026-033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函【2026】342号、343号,以下简称“《质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公司经审慎核查,综合回复如下: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回复:

一、关于未收回款项及资产抵偿情况

(一)未收回款项情况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1003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通过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形成其控制企业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尚未归还公司债务金额为289,951,616.67元(包含利息34,509,322.52元)。截止2026年6月30日,上述债务金额下降至281,878,823.63元。公司已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 应收款形成来源

上述债务源自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4月7日将公司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定期存单解付并划转资金偿还集佳公司贷款形成,具体解付存单并扣划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存单权利人存单号被扣划金额
聚龙自助2210000010120100089677-100002104,000,000.00
2210000010121800067036-2027,000,000.00
2210000010121800067036-2129,000,000.00
2210000010121800067036-2244,383,508.89
聚龙融创2210000010121800066612-100001100,000,000.00
2210000010121800066612-10000250,000,000.00
利息1,584,375.00
合计355,967,883.89

浙商银行划扣后的款项用于偿还集佳公司在浙商银行的贷款,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贷款公司名称贷款机构贷款金额(元)扣划日期
1集佳公司浙商银行55,000,000.002021.04.07
2集佳公司浙商银行50,000,000.002021.04.07
3集佳公司浙商银行55,000,000.002021.04.07
4集佳公司浙商银行50,000,000.002021.04.07
5集佳公司浙商银行40,000,000.002021.04.07
6集佳公司浙商银行26,000,000.002021.04.07
7集佳公司浙商银行28,000,000.002021.04.07
8集佳公司浙商银行46,000,000.002021.04.07
贷款金额合计350,000,000.00
利 息5,967,883.89
扣划合计355,967,883.89

2.应收账款的转让

2023年11月及2024年3月,聚龙融创和聚龙自助分别将对集佳公司的未清偿债务转让给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公司与聚龙融创、集佳公司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将聚龙融创对集佳公司应收本息160,810,468.96元无偿转让给公司。

(2)2024年3月,公司与聚龙自助、集佳公司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将聚龙自助对集佳公司应收本息98,745,169.97元无偿转让给公司。

上述债权转让前,聚龙融创及聚龙自助针对转让债权金额已经全额计提损失,债权账面价值为0元;上述债权转让完成后,聚龙融创及聚龙自助不再为集佳公

司债权人,债权人权利由公司行使。本次债权转让为合并范围内主体之间的债权归集,不减少合并报表层面的资金占用余额,不存在债权重复确认及金额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债权转让前的口径归集,集佳公司截止2025年期末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原债权人欠付本金欠付利息已清偿金额未清偿金额
1聚龙自助204,383,508.896,008,526.08111,646,86598,745,169.97
2聚龙融创151,584,375.009,226,093.96-160,810,468.96
3公司11,121,275.2619,274,702.48-30,395,977.74
总计367,089,159.1534,509,322.52111,646,865289,951,616.67

注:利息的计息时间点为:2021年4月-2022年3月。上表中全部债务对应的债权人当前均为公司,对应的直接债务人为集佳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后的口径归集,截止2026年6月30日未清偿债务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债权主体债务人未收回本金未收回利息未清偿金额担保受益方、具体责任人
聚龙股份集佳公司247,369,501.1134,509,322.52281,878,823.63柳长庆、柳永诠、集佳公司

备注:2026年2月收到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最后一次的分配款8,072,793.04元,上述款项用于抵偿资金占用款。

(二)资产抵偿方案

1. 已实现的资产抵债方案

公司已披露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张笑男将其持有的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抵偿公司债务(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1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截止2026年6月30日,上述资产已合计抵偿债务313,946,301.16元。

2. 未实现的资产抵债方案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对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曾提出资产抵偿方案(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2021-10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公告》),拟由第三方胡冰将其持有的辽宁希思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抵偿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拉斐特城堡子爵堡酒店式别墅F05号和C15号共2栋别墅的租赁权(租赁权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共计20年)抵偿给公司。由于该偿债方案在实施前未能获得证券监管部门认可,因此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能具体实施。辽宁希思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未过户,也未发生业绩补偿,也未进行减值测试,两栋别墅租赁权未交付,7,903.86亩海域使用权也未能完成抵押登记,由于该抵债方案未能实施,对应的偿债行为未发生,因此未导致原有债权以及债务人责任的灭失。在上述偿债方案未获批准前提下,公司也要求原实际控制人及集佳公司拿出可行的偿债措施,但由于原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均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羁押,且未能提供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其他资产,公司无法针对债务人有效资产采取其他追偿措施或与其达成还款计划。原抵债方案中涉及的股权属于非债务人的第三方所有,在抵债方案未获批准前提下,公司无法直接了解该股权后续的状态变化。原抵债方案中涉及的房产使用权,由于未能实施抵偿,公司也不掌握当前的使用权状态。

二、关于违规担保代偿及诉讼追偿情况

(一)公司的实际损失、未收回金额及债权归属

公司子公司聚龙自助及聚龙融创因违规担保发生的损失如前所述,另一家提供了违规担保的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培训”)未发生被银行划扣款项的情形,其参与违规担保的方式为提供存单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产生实质性资金损失。

(二)诉讼案件进展

1.公司已启动的的诉讼情况

(1)(2021)辽01民初2189号案件

原告为聚龙自助,被告为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及玉泉米业等,案由为确认合同

无效及返还款项。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聚龙自助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2)(2021)辽01民初2190号案件

原告为聚龙融创,被告为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及玉泉生态等,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款项。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聚龙融创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上述案情对应的诉请被驳回后,由于聚龙自助及聚龙融创拟向公司转让对应债权,因此未再以其名义单独对玉泉米业、玉泉生态及其他责任方采取追责措施。公司受让相关债权后,所采取的对应措施详见后述。

2.公司计划但尚未启动的诉讼情况说明

公司在受让相关债权后,曾与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等律师团队进行多次论证,对责任主体范围、起诉案由、起诉金额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形成了针对集佳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额本息还款责任的方案。拟诉请金额本金约为255,442,294.15元、利息约为34,509,322.52元。但受公司资金压力及拟诉讼被告当前偿债能力所限,截至回复日,公司尚未向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起诉申请,具体原因如下:

(1)经测算,如公司按照计划提起诉讼,预计需预缴诉讼费149万元、保全费及保函费约29万元,预计律师代理费也将超过200万元,前述各项费用合计近400万元。公司退市以来,累计向证券投资者赔付103,600,222.06元。同时,受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影响,公司无法通过原有融资渠道筹措资金,只能靠自身经营回笼资金,难以在维持经营活动过程中,再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

(2)鉴于证券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未发现主要责任方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债务人集佳公司目前因多笔欠税被税务机关公告追偿。同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多家债权人对集佳公司的司法强制执行进入终本程序。柳长庆和周素芹所持集佳公司股权也均被司法查封。除公开信息外,公司当前缺乏进一步查询责任人是否有可偿债资产的条件和能力,且部分责任人明显不具备全额偿还债务的条件和能力。

鉴于上述因素的存在,经公司管理层与律师团队多次讨论并综合权衡诉讼成本、回收可能性及执行风险等因素后,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决

定在优先维持生产经营条件下,暂时搁置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方案,转而通过持续追讨方式保留对全体责任人追偿债务的条件,尤其是继续追查主要责任人是否有其他有效偿债资产,待未来条件具备后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有效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4年3月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时公司通过向集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柳长庆递交催款函的方式发出追偿通知,但尚未得到有效回复。

三、关于对责任董监高的追究及追偿条件

(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根据辽宁证监局[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柳长庆、柳永诠组织、指使相关行为,孙淑梅知悉或参与部分事项,张志华具体实施相关行为。据此,辽宁证监局对孙淑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张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此后,根据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辽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淑梅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张志华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针对上述责任人员,公司已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不符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相关责任人已不再公司任职。

针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追偿,目前受限于刑事及行政处罚认定过程中,均未区分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比例,且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个人应承担责任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如公司全额追偿缺乏可行性,仅以公司自身意愿进行责任比例的区分,又难以获得必要的支持依据。因此,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追责工作,公司拟结合债务追讨整体方案的落实情况统一制定相应计划。

(二)关于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柳长庆、柳永诠及担保受益方玉泉米业、玉泉生态、集佳科技等责任主体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责任人名下有可供保全的有效财产。

(三)关于诉讼时效

公司曾向柳长庆、柳永诠及担保受益方玉泉米业、玉泉生态、集佳科技等责任主体发送书面催款函,要求其清偿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被划扣的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上述催款行为实施后,公司对上述责任主体的追偿时效仍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回复:

一、关于损失及债权现状

根据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认定,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公司曾以定期存单等资产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控制的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米业”)、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生态”)、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科技”)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公司的母公司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披露的《聚龙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2021年4月7日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在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定期存单解付,并将解付后的资金强行划转用于归还集佳科技的到期贷款本息,其中公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定期存单资金204,383,508.89元被扣划。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回本金及利息、剩余未收回本金及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主体已收回本金(元)未收回本金(元)未收回利息(元)当前余额(元)
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111,646,865.0092,736,643.896,008,526.0898,745,169.97

备注:由于公司银行贷款的需要,为优化聚龙股份子公司资产结构,盘活子公司资产,为公司融资提供优良基础。2024年3月聚龙自助将其被浙商银行划扣的债权转让给聚龙股份。

二、关于既有诉讼

(一)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作为原告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案件,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关于债权转移

2024年3月,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公司与母公司聚龙股份、集佳科技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因前述担保代偿事项对集佳科技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聚龙股份。本次转让的债权范围系公司作为担保方代集佳科技向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的对集佳科技的追偿权。具体包括:(1)被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扣划的定期存单资金204,383,508.89元,扣除集佳科技已偿还本金111,646,865.00元,剩余未偿还本金92,736,643.89元;(2)占款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6,008,526.08元。前述本金及利息合计98,745,169.97元。上述转让行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各方已依法签署书面协议,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转让完成后,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将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全部移交聚龙股份,并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本次债权转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一方面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盘活存量债权资产,改善公司财务报表质量,增强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聚龙股份作为控股母公司,在资源整合、法律追偿及资产处置方面具备更优条件,有利于提升债权回收的整体效率。债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集佳科技不再享有该笔债权的任何权益,亦不再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任何风险及追偿费用。聚龙股份依法取得受让债权后,有权以自身名义向集佳科技主张全部债权,公司不再作为该债权的权利主体参与后续追偿活动。

四、关于责任追究及追偿保障

鉴于公司对集佳科技享有的债权已全部转让给母公司聚龙股份,该债权的后续追偿措施将由聚龙股份统一安排,具体内容详见聚龙股份就本次《股东质询函》所作出的回复内容。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