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7号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显示,2月14日至17日,你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8.61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16%,减持金额合计2,199.58万元,相关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及《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