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小额购销及小额捐赠、公司与子公司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及关联方企业的小额购销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简历,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韩双来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韩双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终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