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深证上[2024]260号-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60号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叶国兵,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及其他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叶国兵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织机构合法运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合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聚光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5.1条、第2.5.18条、第9.2条的规定。
聚光科技子公司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兵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