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陈伟华)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陈伟华,196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师,校信息化与法制发展研究所所长,校妇联副主席(兼职)。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履职情况
(一)2023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董事会6次,本人应出席会议6次,亲自出席6次,其中现场出席2次,以通讯方式出席4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公司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2次,对于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各次董事会会议,本着勤勉务实、诚信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会议议案,充分核实相关材料,积极参与
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本人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5次,亲自出席5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报告,检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等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1次,亲自出席1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的专业优势,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1次,亲自出席1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对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查,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积极参与了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沟通及监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法律专业优势,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
1、在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2、在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关于终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3、在2023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两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决策等情况,就相关事项主动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信息、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发表了审查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简历,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韩双来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终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发表了审核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伟华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