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聚光 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和组织绩效评价,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 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津贴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 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 行,按月发放。除独立董事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 薪酬或享有其他福利待遇。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 领取相应的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 水。
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应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 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 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 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等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与公司 年度经营绩效以及个人年度绩效挂钩,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波动。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公司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