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实际控制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30  *ST天喻(300205)公司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实际控制人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 春雨于2025 年6 月6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6 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6 月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2026 年6 月29 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对闫春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闫春雨,男,时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 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喻信息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 年10 月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 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 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 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 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 法》(2022 年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23 年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10 月至2023 年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 合计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2,794.85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0%;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73%,占上市公 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11 月至2024 年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 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6%。占用资金已于2024 年归还。

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037 万元,期末余额11,657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75%、7.83%,占上市公司当 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78%、7.88%。占用资金已于2024 年归还。

2024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0%。根据2025 年12 月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 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 年4 月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 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 雨等主体提供的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 年4 月23 日,天 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 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20,000 万元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 年4 月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19.50%,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0.11%,其中为实际控 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6.24%。天喻信息已 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董事长闫春雨知悉案涉担保、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未及时组织天喻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天喻信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 露,并在天喻信息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系天喻信息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闫 春雨作为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之一,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违反上市公司决策程序、 印章管理制度等,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函》,组织、指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并隐瞒上述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 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闫春雨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4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 万元。

闫春雨时任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 从事案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闫春雨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查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2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