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8  青岛中程(300208)公司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62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 LTD.(以下简称“TIAN CHENG”)因合同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菲律宾ENERGY LOGICSPHILIPPINES,INC.(以下简称“ELPI”)支付欠款。2023年12月7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鲁02民初1142号),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LTD.

被告:ENERGY LOGICS PHILIPPINES,INC.

原告位于新加坡,被告位于菲律宾。

(四)案件事实及纠纷原因

2017年1月,TIAN CHENG与ELPI签署《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Construction (EPC) Contract for a PASUQUIN WIND (132MW)-SOLAR (100MW)HYBRID PROJECT, Philippines》(以下简称“《EPC合同》”),约定由TIAN CHENG负责建设菲律宾帕苏金(132兆瓦)风电+(100兆瓦)光伏的风光一体化项目,其中包含132兆瓦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案项目”)及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2018年至2020年,TIAN CHENG与ELPI分别签署了3份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工期事宜并明确如果2020年9月30日前ELPI无法完成本案项目重新选址,或存在其他因素,导致ELPI不能确定是否继续本案项目,TIAN CHENG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EPC合同》中涉及的本案项目,由此带来的风险由ELPI承担,ELPI认可TIAN CHENG已完工部分的产值。

2021年1月,TIAN CHENG、ELPI、公司签署《菲律宾帕苏金(132兆瓦)风电+(100兆瓦)太阳能发电的风光一体化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本案项目终止执行,ELPI应当向TIANCHENG支付扣除前期已支付款项后的剩余结算款人民币764,984,754.99元。ELPI同意于2021年3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款项。若ELPI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支付不足金额部分的0.03%/日的违约金。

截至目前,ELPI仍欠付TIAN CHENG剩余结算款人民币133,732,086.12元。

经TIAN CHENG多次催告ELPI支付剩余款项后,ELPI仍未履行,TIAN CHENG诉至法院。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ELPI)向原告(TIAN CHENG)支付到期未付结算款项人民币133,732,086.12元,以及因到期未付结算款项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33,732,086.12元为基础,按照日0.03%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便于计算诉讼费,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8,043,618.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ELPI)承担原告(TIAN CHENG)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400,000元,翻译费为人民币4,847元,公证费为新币1,296元(换

算为人民币6,917元)

3、为便于计算诉讼费,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上述已明确金额的诉讼请求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2,187,468.58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