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程: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4-047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约3,874.9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2024)鲁0202民初1094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起诉状基本内容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2020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科学仪器产业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青岛科学仪器产业园。《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宁夏路288号8号
楼作为项目启动的场所,并提供房屋、装修及设备采购等。《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完成企业招引、科技部科学仪器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地(国家级)落户等任务目标,但被告未能依约完成招引入住企业、引入科技部科学仪器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地(国家级)落户市南区、招引企业全口径税收达到约定数额等任务目标。经原告多次沟通与提示后,被告仍未能依约完成相关任务目标,致使《合作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依照《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二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已通知原告解除合作协议,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实际投入的装修费用等成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宁夏路288号软件园8号楼1-12层房屋;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入款项12,918,438.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2.2元/天/平方米标准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租金为25,831,275.228元);
(以上两项诉请金额暂计为38,749,714.818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件: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进展 |
1 | 海城华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5/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087.81 |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578086.31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78086.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3、被告给付律师费3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
2 | 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诉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 2024/5/8 | 青岛海事法院 | 624.28 |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菲律宾ELPI132MW+100MW风光一体化项目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72001);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堆存在江苏省大丰海港通用码头的57591.875计费吨风电设备提离;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的堆存费5920158.50元及自2024年4月11日至设备实际搬出之日止的堆存费(按照0.2元/天/计费吨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6158.2元(以截止至2023年10月1日所欠堆存费4208630.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及自2024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堆存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 一审审理中。 |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保险保函费6500元; 7、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3、4、5、6项合计6242816.7元。 | ||||||
3 |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5/10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874.75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合同欠款人民币874.751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欠款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合同款874.75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差旅费用等。 |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
4 | 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5/10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31.00 | 1、判令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309966.06元; 2、判令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以2309966.06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至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的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
5 | 劳务派遣员工张书林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24/5/14 |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100.62 | 1、裁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在2018年7月-2024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 2、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1265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补偿金69000 元;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2024年3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52344 元; 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2024年3月的周末加班工资185586 元; 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欠发工资260399.00元;以及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的欠发工资312334.45 元; |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 |
7、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
6 | 员工王淑红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24/1/18 |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71.26 |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49677.3 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工资21261.3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6日至12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4933.84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206.21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4元; 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 仲裁审理中。 |
7 | 员工于秀成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24/5/16 |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102.75 | 1、依法确认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967140.31元及利息 60322.82元(以每年应发工资差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合计1027463.13元。 | 仲裁审理中。 |
8 | 日照港船机工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6/7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29.44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验收款535382.3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35382.38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验收款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20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共计110487.31元;剩余部分以535382.38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21年8月 |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
1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共计79139.55元;剩余部分以535382.3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4000元。 | ||||||
9 | 河南开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6/1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17.10 |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22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52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去昂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加计50%计算(为计算诉讼费方便,暂计至2024年5月29日为78728元,以上共计1130968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
10 |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7/11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80.88 |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88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该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80.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
11 |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7/17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17.91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人民币1179113.7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玖仟壹佰壹拾叁元柒角);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损失,以人民币117911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已在法院签署调解笔录,待法院出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
12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7/2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58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25800元; 2、判令被告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正在进行诉前调解。 |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13 | 青岛鑫益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8/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41.31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本金39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99.68元(违约金以39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0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07月23日),合计:413099.6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正在进行诉前调解。 |
合计金额 | 3,581.6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