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程: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4-055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中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8.6.3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自公司2024年8月7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件,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4,128.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30%,已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自2024年8月7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中,其中:已结案件2宗,涉案金额合计约243.17万元;其余案件尚未审结。
上述已结案件对公司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除上述已结案件外,其余案
件尚未审结,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和结果 |
1 | 陕西汉中变压器智源特变有限公司(曾用名“汉中特种变压器厂”)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8/8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95.44 |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182.657万元、违约金9.179万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82.657万元为基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按照1.5倍*3.35%(LPR)计算,四个合同统一暂计算1年】,合计191.836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费3.6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2024/9/9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 |
2 |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 2024/8/8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222.39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的款项,共计894万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增补费用钢材类,共计59.54万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增补费用电缆类,共计39.62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增补费用设备类,共计211.47万元; | 尚未开庭 | / |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原因造成的港口变更增补费用,共计17.76万元;以上5项诉请金额共计:1222.39万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
3 | 郑州新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8/10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982.69 |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9565655.25元,并从2015年12月16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款损失261216.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尚未开庭 | / |
4 | 靖江市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8/1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47.73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232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3年6月1日起以452320元为基数,按照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2024/9/18收到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 |
5 | 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9/1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680.09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78148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违约金以12781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5%的四倍,暂计算至2024年8月26日为3719410.68元。具体原告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蒙古纳顺装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 尚未开庭 | / |
上述合计:16800890.68元。 | ||||
合计金额 | 4,128.34 | / | / | / |
附件二: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涉诉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诉讼进展 |
1 | 江苏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2/1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615.43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7313266.96元及逾期付款(以7313266.96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直至被告清偿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现场签证款项5007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755.1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直至被告清偿时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期索赔费用83403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已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后续律师代理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据实主张);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诉求的部分货款6395766.96元及逾期利息;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签证费用417289.12元及利息;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索赔费用27216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于8月22日生效。 |
2 | 青岛恒顺众昇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星盾正宜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2024/3/25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681.2 | 1、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61.4万元及逾期利息402,959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7.5%/年计算,现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后附逾期利息计算明细),共计6,016,959元; 2、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79.5万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000元/天计算,现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 |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已上诉,判决未生效,二审开庭时间未定。 |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 ||||||
3 | 浙江沈泵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1/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90.39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85695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46918元(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 | 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诉求的部分货款48195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诉求的部分律师费30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暂未生效。 |
4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7/2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58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25800元; 2、判令被告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原告于2024年8月7日撤诉。 |
5 | 青岛鑫益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8/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41.31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本金39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99.68元(违约金以39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0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07月23日),合计:413099.6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原告于2024年8月16日撤诉。 |
合计金额 | 2,430.9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