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有树:管理人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查股网  2024-12-26  *ST有树(300209)公司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

督报告

(2024)有棵树破管字第30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5日,贵院作出(2024)湘01破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有棵树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有棵树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2024年12月20日,有棵树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称其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已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管理人核查,上述情况属实,为帮助有棵树公司化解退市风险,管理人特向贵院申请裁定确认有棵树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有棵树公司重整程序,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留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有棵树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实施完毕,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向债权人分配及作为预留偿债资源的共计506,528,796股转增股票已登记至“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为执行重整计划需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截至2024年12月20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规定足额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金额合计1,086,803,145.00元,其中产业投资人共支付362,168,088.75元,财务投资人共支付724,635,056.25元。

(四)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为执行重整计划需支付的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及股票过户税费等在内的破产费用均已支付或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核查,有棵树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偿债资源预留、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等各项工作,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四、后续相关工作

(一)偿债现金及转增股票的分配工作

后续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及相关债权确认情况向债权人分配偿债现金,并在法院的协助下向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划转转增股票。

(二)暂缓确认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

针对暂缓确认债权,经依法审查确认后,由有棵树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三)重整资金监管

为保障有棵树公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管理人将对管理人账户中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进行监管,保障其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相关破产债权及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等。

(四)经营活动监督

为推动经营方案顺利实施,实现平稳过渡,未来管理人仍将在一定期间内对有棵树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争取最大限度维护广大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等合法权益,经营监督期暂定为2年,后续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管理人认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有棵树公司已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为推动有棵树公司重整成功,管理人特向贵院申请裁定确认有棵树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有棵树公司重整程序,后续管理人将继续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报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