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4月27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澎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134,619,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14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134,617,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0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2%。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1,175,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莉、房明达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