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森远股份于2019年将与烟台海德汽车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2、合并范围不全面
2018年至2021年,森远股份陆续对鞍山民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达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速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利维德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主导并全面决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资活动,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森远股份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孙斌武、财务总监张松以及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齐广田、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项新波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森远股份及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已在2023年4月26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同时进行了整改,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