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齐广田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森远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210.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齐广田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
附表 ...... 2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森远股份 | 指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齐广田 |
中科信控 | 指 | 北京中科信控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级市场减持、大宗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210,9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中科信控。 |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框架协议》 | 指 | 郭松森、齐广田与北京中科信控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信控签署的《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齐广田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2103031964********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3,293,24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3.0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460,68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8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5,621,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具体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齐广田 | 大宗交易 | 2021年9月3日 | 3.50 | 644.3956 | 1.33 |
2021年9月6日 | 3.60 | 203.3273 | 0.42 | ||
2021年9月7日 | 3.60 | 74.0779 | 0.15 | ||
2021年12月3日 | 3.25 | 420.0000 | 0.87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1年12月13日 | 3.49 | 220.3553 | 0.46 | |
合计 | 1562.1561 | 3.23 |
注: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份协议转让
2023年10月31日,中科信控与齐广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齐广田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210,9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予中科信控。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持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股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 比例 | 表决权 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 比例 | 表决权 比例 | |
齐广田 | 63,293,243 | 13.07% | 13.07% | 23,460,684 | 4.85% | 4.85%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23年10月27日,中科信控与郭松森、齐广田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一:郭松森
甲方二:齐广田
乙方:北京中科信控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和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股份转让意向安排
2.1双方同意,甲方一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8,106,39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2.00%)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一拟放弃其持有目标公司50,407,297股流通股股份的表决权(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10.41%)。甲方二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4,210,99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5.00%)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2.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意向金。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指定帐户支付意向金2,117.65万元(贰仟壹佰壹拾柒万陆仟伍佰元),乙方向甲方二指定帐户支付意向金882.35万元(捌佰捌拾贰万叁仟伍佰元)。
2.3甲、乙双方须在签署本协议的当日通知目标公司本次合作事项,提请目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做相应信息披露及停牌(如需)等工作。
2.4本协议仅为双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意向性协议,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相关事宜将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及表决权放弃协议,并最终以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
2.5在双方正式签署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协议并达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交易价款的付款条件之后,该意向金将自动转换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中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交易价款。
3、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3.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且乙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本协议终止:
3.2.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3.2.2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3.2.3 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延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协议的。
3.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因第3.2条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意向金返还给乙方。
4、保密义务
4.1 除非协议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4.2该等保密义务和保密信息的限制性使用不适用于根据任何政府部门或有权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的情形,前提是接收方须事先就根据任何政府部门或有
关机关的要求而披露事项的披露方式、时间、性质和目的与披露方协商,并应尽最大可能不披露或在最小范围内披露该等保密义务和保密信息。
5、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5.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60日内,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本条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并于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6、附则
6.1 本协议任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2 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份转让协议》
2023年10月31日,中科信控与齐广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转让方:齐广田
受让方:北京中科信控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4,210,99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5.00%)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予受让方,而受让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持有标的股份,享有中国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作为标的股份的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转让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但不应影响受让方在本次交易后对目标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如在本协议签署日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向转让方分配利润事项,则受让方有权在应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2.4 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及相关承诺签署后,受让方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转让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前述谋求、争夺或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下述行为: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情形除外);2)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委托表决;3)通过协议、接受第三方委托、委托给第三方、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或第三方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5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完成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询问。转让方应于以下条件(以下简称“过户条件”)均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1)取得所有质权
人出具的同意解除质押事项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2)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3)转让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4)受让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向目标公司提供13,00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3.1 经充分协商,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确定为4.295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1.04亿元(含税,大写:壹亿零肆佰万元整)。若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411.76万元,占交易价款总金额的比例约为42.4208%。
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受让方已经于2023年10月27日按《框架协议》之约定向转让方支付882.35万元意向金,本协议签署且下述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自下述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3,529.41万元。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应满足的支付条件如下:
1)本协议及须由转让方签署的相关承诺已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在全部转让股份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完成变更登记,并将全部转让股份所有权人登记为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5,988.24万元,占交易价款总金额的比例约为
57.5792%。
4、资金支持
4.1 双方同意为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如下:
(1)受让方同意暂定向目标公司提供15,00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以下简称“受让方资金支持”)。自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通过直接或协调第三方的方式向目标公司提供13,00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受让方资金支持专项用于为提前偿还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部分银行借款,以解除转让方为目标公司债务提供的全部担保。受让方资金支持的具体金额以解除转让方为目标公司债务担保所需资金为准,如上述金额13,000.00万元不足,则差额部分的资金支持由受让方向目标公司全额补足以解除转让方为目标公司债务承担的全部担保。在转让方为目标公司债务提供的全部担保被解除前,非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资金支持的资金(无论使用后的余额多少)不得从银行账户中转出或用于其他用途。目标公司的资产如因受让方支持资金偿还目标公司银行贷款,从而解除质押或抵押的相关资产(以下简称“原有资产”),优先用于解除转让方为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如届时尚有未解除的转让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担保,除非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等资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受让方同意,在银行提出要求时,无条件的为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增加现金、股权、信用等方式,以替代转让方所提供的担保。
(2)受让方承诺自本次交易发布公告之日起,积极与目标公司现有贷款银行接触商议新的贷款批复条件,6个月内完成全部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债务的担保置换程序。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在转让方为目标公司债务所提供的担保被全部解除前,受让方同意为转让方为目标公司债务所做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5、声明、保证及承诺
5.1 转让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及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向受让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转让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转让方真实、合法、有效地持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且标的股份在依照本协议约定过户时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深交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
(4)就本次交易向受让方及受让方所聘请中介机构所做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目标公司在深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 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及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向转让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受让方具备受让转让方股份的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而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受让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受让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的任何规定。
(3)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4)受让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6、税费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项或费用,应由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过渡期安排
7.1 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
7.2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
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一步新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借款及对外担保,但用于置换已存在的债务或担保时除外。
7.3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7.4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7.5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重大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8、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8.1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8.2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在该等事项发生之后的30日内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任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免疑义,如因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180日内前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完成整体交割的,受让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转让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至转让方名下。
8.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因7.2条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书面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向转让方账户支付的任何款项)无条件地、一次性地
全部返还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应当按照未返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9、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所作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的,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利息损失、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9.2 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不谋求或不协助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义务,应自收到受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转让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至转让方名下。
9.3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以下义务或违反以下声明、保证及承诺,应自收到受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给受让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i)在过户条件均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ii)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iii)转让方真实、合法、有效地持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且标的股份在依照本协议约定过户时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iv)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深交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v)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向受让方及受让方所聘请中介机构所做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目标公司在深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4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义务,受让方应自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受让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
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至转让方名下。
9.5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资金支持义务,受让方应自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受让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资金支持款(15,000.00万元)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的违约金。
9.6 如发生本协议第四条之4.1款约定的受让方资金支持、原有资产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被从银行账户中转出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受让方应自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受让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资金支持款(15,000.00万元)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的违约金。
9.7 本协议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等。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0、保密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以及目标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也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机关、深交所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10.2 保密义务人为本协议双方、双方所控制的公司董事、管理层人员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如有相关
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则视作本协议一方违反约定,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3 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
11、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
12.1 本协议自各方亲自签字(若为自然人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为法人的)之日起生效。
12.2 本协议项下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12.3 各方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另有约定的,应以另有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7,671,682股股份,累计质押3,26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84%,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0.67%。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提交过户登记申请前应取得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解除质押事项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不适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不适用。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北京中科信控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钊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360502MA38ALKN7P |
设立时间 | 2018年12月20日 |
经营期限 | 2021年8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C座9层C910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环保咨询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根据中科信控的说明,中科信控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中科信控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收购系中科信控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基于自身战略规划,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八、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九、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仍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森远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齐广田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原件及所提及的合同、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审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鞍山市 |
股票简称 | 森远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210.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齐广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63,293,243股 持股比例:13.0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3,460,684股 变动比例:8.2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10月31日,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协议转让的出让方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齐广田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