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10月26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澎岳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134,164,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7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134,100,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公司股份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779,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周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