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4月20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
15-9:25 ,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澎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人,代表公司股份108,375,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06,637,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公司股份1,73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0%。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4人,代表公司股份25,396,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5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0%;反对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2%;弃权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80,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12%;反对3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0%;弃权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达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