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通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并于2021年8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同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35名激励对象335.5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由于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8.75万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相应审议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