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公司除兼任董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林拥军 | 杨新臣 | 李宝富 |
任檬
任檬 | 高辉 | 颜芳 |
吕本富
吕本富 | 李尚荣 | 关伟 |
郭建
郭建 | 宋辰涛 | 王丹 |
何晓楠
何晓楠 | 谷桐宇 | 刘炜 |
李华
李华 | 满孝国 |
目录
目录 ...... 2释义 ...... 3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概要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8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2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2第三节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4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4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4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5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6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6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7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9
审计机构声明 ...... 30
验资机构声明 ...... 31第六节备查文件 ...... 32
一、备查文件 ...... 32
二、备查地点 ...... 32
三、备查时间 ...... 32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易华录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华录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指 |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董事会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发行方案》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追加认购邀请书》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
认购邀请文件 | 指 | 《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 |
《申购报价单》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
《追加认购报价单》 | 指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报价单》 |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非经说明,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的数值均以人民币元或万元为单位列示;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22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
月
日,发行人收到华录集团下发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批复》。
2022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4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个月。
202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
月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4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2023年11月6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3】第6013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11月2日止,中德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12名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580,699,813.49元。2023年11月3日,中德证券将上述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划转至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
月
日出具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3】第6014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
月
日止,易华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7,459,099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80,699,813.4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118,922.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9,580,890.8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7,459,09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512,121,791.82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根据发行对象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57,459,09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13,000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79,970,919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
月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27.51元/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7.51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0万元。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699,813.4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118,922.6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9,580,890.82元。
(五)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7.51元/股,发行股数为57,459,09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699,813.49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21,810,250 | 599,999,977.50 |
2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270,083 | 199,999,983.33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74,445 | 145,099,981.95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20,356 | 110,599,993.56 |
5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3,635,041 | 99,999,977.91 |
6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 | 3,271,537 | 89,999,982.87 |
产管理产品) | |||
7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198,836 | 87,999,978.36 |
8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89,785 | 84,999,985.35 |
9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89,785 | 84,999,985.35 |
10 | UBSAG | 981,461 | 26,999,992.11 |
11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08,760 | 24,999,987.60 |
12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08,760 | 24,999,987.60 |
总计 | 57,459,099 | 1,580,699,813.49 |
(六)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7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
家,具体包括:截至8月31日收市后发行人前二十名股东(剔除关联方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4家、证券公司27家、保险机构20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家等。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0月12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302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自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截止前,共计10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张宇 |
2 |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3 | 北京远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 |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
5 |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 | 石松山 |
7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 | 仪征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9 | 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易华录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认购股数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2、首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2023年10月17日9:00-12:0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共收到了
名投资者发送的《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要求提供申购文件并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全部投资者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 |
1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7.51 | 8,500 | 不适用 | 是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8.18 | 8,780 | 不适用 | 是 |
27.62 | 10,530 | |||||
3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公司 | 28.12 | 8,500 | 是 | 是 |
27.56 | 9,000 | |||||
4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27.51 | 8,500 | 是 | 是 |
5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29.12 | 10,000 | 是 | 是 |
28.52 | 20,000 | |||||
6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公司 | 27.53 | 8,800 | 不适用 | 是 |
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30.99 | 8,500 | 不适用 | 是 |
29.19 | 10,010 | |||||
27.59 | 13,260 | |||||
8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保险公司 | 27.55 | 10,000 | 是 | 是 |
3、追加认购流程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由于首轮申购结束后,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认购股数未达到拟发行股数,且有效认购家数不足35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首轮追加认购程序。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确定的价格
27.51元/股向投资者征询追加认购意向。首轮追加认购期间,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份追加认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要求提供申购文件并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首轮认购中已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由于首轮追加后有效累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有效累计认购股数未达到拟发行股数,且有效认购家数不足35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
月
日启动第二轮追加认购。
第二轮追加认购期间,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
承销商共收到2家投资者提交的《追加认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要求提供申购文件并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首轮认购期间和首轮追加期间已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核查确认,全部投资者均为有效报价。
首轮追加认购及第二轮追加认购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备注 | 是否有效 |
1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投资者 | 27.51 | 2,500.00 | 是 | 首轮追加认购 | 是 |
2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投资者 | 27.51 | 2,500.00 | 是 | 首轮追加认购 | 是 |
3 | UBSAG | QFII | 27.51 | 2,700.00 | 不适用 | 首轮追加认购 | 是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7.51 | 1,250.00 | 不适用 | 首轮追加认购 | 是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27.51 | 530.00 | 不适用 | 首轮追加认购 | 是 |
6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投资者 | 27.51 | 60,000.00 | 是 | 第二轮追加认购 | 是 |
7 | 仪征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法人投资者 | 27.51 | 26,000.00 | 是 | 第二轮追加认购 | 是 |
、最终获配情况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27.51元/股。获配投资者仪征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在缴款阶段未按时补缴余款,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其配售资格,其获配售股数及获配售金额不计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7,459,099股,未超过向深交所报备《发行方案》规定的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1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21,810,250 | 599,999,977.50 | 6 |
2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270,083 | 199,999,983.33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74,445 | 145,099,981.95 | 6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20,356 | 110,599,993.56 | 6 |
5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3,635,041 | 99,999,977.91 | 6 |
6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3,271,537 | 89,999,982.87 | 6 |
7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198,836 | 87,999,978.36 | 6 |
8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89,785 | 84,999,985.35 | 6 |
9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89,785 | 84,999,985.35 | 6 |
10 | UBSAG | 981,461 | 26,999,992.11 | 6 |
11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08,760 | 24,999,987.60 | 6 |
12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08,760 | 24,999,987.60 | 6 |
总计 | 57,459,099 | 1,580,699,813.49 | /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2JNW8H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柯珂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21,810,250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791698440W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 |
注册资本 | 1,53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赵立军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7,270,083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5,274,445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4,020,356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5、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名称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89957546R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9层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全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3,635,041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名称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2101M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辉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 |
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3,271,537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瑞诚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MA1G53X258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经营范围 | 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3,198,836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8、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28572597G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严震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按《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规定办理) |
获配数量 | 3,089,785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70945342F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
注册资本 | 60,06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浩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3,089,785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UBSAG
名称 | UBSAG |
境外机构编号 | QF2003EUS001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Bahnhofstrasse45,8001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1,4051,Basel,Switzerland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数量 | 981,461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MA1GKKW86L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835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秦鲲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均为908,760股,股份限售期均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核查,以上获配的12家投资者及所管理的产品均非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确认,全部认购对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规定完成备案。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认购对象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4、UBS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5、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四)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 | 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
1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2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5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6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7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8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9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0 | UBSAG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1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知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2 | 上海臻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臻宜磐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经核查,上述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联席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报价单》一并提交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赵泽皓、崔学良
其他项目组成员:项钰清、杨锡萌、任世雄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电话:010-59026938传真:
010-59026970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项目组成员:王国光、李靖、李蕊来、汤元备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号中信证券大厦联系电话:010-60838707传真:021-20262004
(三)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禹项目组成员:廖君、王宇、张一、王嘉冬、别佳芮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联系电话:
010-56839300传真:010-56839400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余洪彬、何尔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联系电话:
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022/65681838
(五)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胡柏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国华、崔静洁办公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
号阳光大厦
层
联系电话:010-68360123传真:
010-68360123-3000
(六)验资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胡柏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国华、崔静洁办公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
号阳光大厦
层联系电话:010-68360123传真:010-68360123-3000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股) |
1 |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229,124,004 | 34.41 | - |
2 | 林拥军 | 28,209,628 | 4.24 | 21,157,221 |
3 | 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16,345,210 | 2.45 |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8,604,546 | 1.29 | - |
5 | 廖芙秀 | 3,449,225 | 0.52 | - |
6 | 蔡健 | 3,344,900 | 0.50 |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846,969 | 0.43 | - |
8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 2,632,566 | 0.40 | - |
9 | 陈文钧 | 2,310,300 | 0.35 | -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44,395 | 0.34 | - |
合计 | 299,111,743 | 44.93 | 21,157,221 |
注:持股比例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股) |
1 |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229,124,004 | 31.68 | - |
2 | 林拥军 | 28,209,628 | 3.90 | 21,157,221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21,810,250 | 3.02 | 21,810,250 |
4 | 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16,345,210 | 2.26 | - |
5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2,649 | 1.37 | 7,270,083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8,604,546 | 1.19 | - |
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74,445 | 0.73 | 5,274,445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20,356 | 0.56 | 4,020,356 |
9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3,635,041 | 0.50 | 3,635,041 |
10 | 廖芙秀 | 3,449,225 | 0.48 | - |
合计 | 330,375,354 | 45.68 | 63,167,396 |
注:本次发行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等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57,459,0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华录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资金实力,资产负债率将得以下降,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超级存储研发项目”、“政企数字化转型平台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人工智能训练资源库及全域视频感知服务平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继续围绕公司“数据湖+”战略,基于易华录的核心技术和数据湖的生态能力赋能区域政府和企业,释放公司重资产布局的数据湖资产商业运营价值,公司发展重心由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转向以长效运营为主的数据收集、存储、治理、应用和交易业务的主航道。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生产及供应能力,助力公司保持长期稳健的经营发展,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若未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易华录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 |
项钰清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
赵泽皓 | 崔学良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侯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江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张学兵余洪彬
余洪彬 | 何尔康 |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胡柏和张国华
张国华 | 崔静洁 |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胡柏和张国华
张国华 | 崔静洁 |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备查地点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备查时间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