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28  易华录(300212)公司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8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3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83,068,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3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8,208,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4,860,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25,371,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11,2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7%。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拥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82,855,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7%;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158,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01%;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8%;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456,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71%;反对2,508,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60%;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59,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36%;反对2,508,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3%;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1%。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576,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1%;反对28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88,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62%;反对2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林拥军回避表决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