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0号)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345,21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73.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524,853.9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475,119.93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德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德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担任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原定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德证券承接。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赵泽皓、崔学良 |
项目联系人 | 赵泽皓 |
联系电话 | 010-59026943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212.SZ |
注册资本 | 72,327.3408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华录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林拥军 |
实际控制人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颜芳 |
联系电话 | 010-5228116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6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德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于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中泰证券担任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原定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德证券承接。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德证券委派赵泽皓、崔学良接替中泰证券的林宏金、王秀娟继续担任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6月2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0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3年9月11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赵泽皓 | 崔学良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侯 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