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3-12-29  佳讯飞鸿(300213)公司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佳讯飞鸿股票代码:300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林菁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郑贵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权益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林菁先生与郑贵祥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 ...... 15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菁、郑贵祥
上市公司、佳讯飞鸿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协议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本报告书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林菁

姓名林菁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11010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 郑贵祥

姓名郑贵祥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110103************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非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2年9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1、林菁、郑贵祥(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2、协议双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3、协议双方中的公司董事,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公司高管提名任免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董事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董事会会议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4、协议双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的一致行动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5、若协议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6、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议另一方。7、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协议相关的其它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公司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林菁先生、郑贵祥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两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根据实际控制人林菁先生与郑贵祥先生于2022年9月30日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鉴于林菁先生与郑贵祥先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经各方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林菁先生与郑贵祥先生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林菁先生与郑贵祥先生两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林菁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引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菁先生与郑贵祥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两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290,602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13.14%。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
林菁53,998,1029.18%
郑贵祥23,292,5003.96%
合计77,290,60213.14%

公司股东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于2022年9月30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2023年9月30日止。经双方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两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变更为林菁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郑贵祥先生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林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3,998,102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9.18%;累计质押股份数为17,348,900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2.95%。

截至本公告日,郑贵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3,292,500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3.96%;累计质押股份数为0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0.00%。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菁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林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佳讯飞鸿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菁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9日

第七节 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贵祥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协议》;

4、《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电话: 010-62460088传真: 010-62492088联系人:王雯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
股票简称佳讯飞鸿股票代码300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林菁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控制公司人民币普通股77,290,602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13.1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3,998,102股 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9.1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原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
股票简称佳讯飞鸿股票代码300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郑贵祥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控制公司人民币普通股77,290,602股,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13.1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3,292,500股 占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比例:3.9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原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