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1  电科院(300215)公司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胡醇先生归还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胡醇)、合同专用章一案。

2023年2月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0506民初1325号。(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9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1325号。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1325号。判决结果如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胡醇)、合同专用章。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胡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现已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1325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